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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海武与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钟月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武,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钟月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亚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华阳,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胜辉,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海军,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海军,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钟月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海武与被执行人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智力公司)、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东公司)、钟月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5)三亚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陈海斌同意智力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前向陈海武支付481.3909万元。1、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76.3909万元;2、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第五项“中东公司、钟月娣承担连带责任。”智力公司中东公司、钟月娣公司未履行2015年6月20日的到期债务,权利人陈海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以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相关财产,决定对本案执行标的额范围内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执行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钟月娣等在金融机构的相应本案债务数额的存款(附: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银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钟月娣相应本案债务数额的财产(附:财产扣押清单);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钟月娣在有关单位的相应本案债务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ypsqddk9dnp6zynxwd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黄卫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林少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