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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新强与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强,张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907号原告:赵新强,男,汉族。被告:张玉涛(曾用名:张永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强与被告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