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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鸿贵与徐铁军、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贵,徐铁军,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李鸿贵。委托代理人戴宏正,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铁军。被告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朱方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华。委托代理人徐铁军,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小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贵与被告徐铁军、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鸿贵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伏永鑫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童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