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水池与何木火、何金户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水池,何木火,何金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苏水池,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何木火,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被执行人何金户,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申请执行人苏水池与被执行人何木火、何金户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谢清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裘红曼、戴清来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有资产暂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审判员 戴清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