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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5)23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阳彬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倪某某均从事木地板保养工作。2015年1月13日15时许,曹某某认为倪某某抢走了其生意,便拨打了倪某某的手机号码,假称要搞木地板保养为由将倪某某约至娄底新星家园小区5栋单元楼下。曹某某进入该小区时,与在该小区门口麻将馆内的几个朋友打了声招呼。曹某某与倪某某见面后,称倪某某抢了其生意,倪某某称没有抢其生意,二人发生争执,曹某某首先打了倪某某一耳光,继而二人撕扯在一起,麻将馆的几名男子见状赶来帮忙,和曹某某一起对倪某某拳打脚踢,还持砖块将倪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倪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娄底二大桥附近的游戏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倪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与他人共同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倪某某均从事木地板保养工作。2015年1月13日15时许,曹某某认为倪某某抢走了其生意,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51××68拨打了倪某某的手机号码151××65,以要搞木地板保养为由将倪某某约至娄底新星家园小区5栋一单元楼下。被告人曹某某进入该小区时,与在该小区麻将馆内的几个朋友打了声招呼,这几名男子跟随曹某某一起离开了麻将馆,曹某某与倪某某见面后,称倪某某抢了其生意,二人发生争执,曹某某首先打了倪某某一耳光,继而二人撕扯在一起,跟随曹某某的几名男子随即和曹某某一起对倪某某拳打脚踢,还持砖块将倪某某的头部打伤,随后,曹某某与该几名男子一起离开现场。经鉴定,倪某某头皮挫裂伤(三处)并头皮血肿,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娄底二大桥附近的游戏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倪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倪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通话详单、证人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法医鉴定书、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曹某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庆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毛小兰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