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6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张树森、冯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6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张树森。被执行人冯来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树森、冯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树森、冯来秀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62953.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83.5元、执行费150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树森、冯来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树森名下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梧桐·望江花园1幢1501室的房地产已经本院拍卖处置完毕,共执行到位案款977886.5元,被执行人冯来秀的银行存款79800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予以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树森、冯来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树森、冯来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6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树森、冯来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