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某云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某于2015年11月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三峡民初第00891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