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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宗永军、杨传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永军,杨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71号申请人:宗永军,男,汉族,1973年8月1日生,住。申请人:杨传美,男,汉族,1957年1月4日生,住。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申请人宗永军、杨友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宗永军、杨友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宗永军一次性赔偿杨友美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194.50元,于2015年9月17日支付;宗永军、杨友美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本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邸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