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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玉新与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新,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武玉新。被告:闫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新与被告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新撤回对被告闫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崇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