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玉新与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新,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武玉新。被告:闫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新与被告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新撤回对被告闫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崇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