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谢猛与苏仕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谢猛。被告:苏仕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猛诉被告苏仕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收到原告谢猛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猛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猛负担。审 判 长 李欣欣审 判 员 崔 佳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