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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杨变枝诉被告卫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变枝,卫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42号原告杨变枝,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卫忠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变枝诉被告卫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卫新龙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变枝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国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