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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爱明、李慈朋、李祥英等人与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明,李慈朋,李祥英,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206-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明,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李慈朋,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岚皋县。申请执行人:李祥英,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李爱明、李慈朋、李祥英等人与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541宗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5)212号等(详见附表一)仲裁裁决书(终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5)209号等(详见附表一)仲裁裁决书(非终局)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确定由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自仲裁裁��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爱明等349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3723972元、一次性支付杨光田等195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43440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206至1746号,由于该541宗案件的被执行主体相同,本院予以并案执行,主卷宗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206号。上述541宗执行案执行费共82558.38元由被执行人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1206-174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动产(���见查封清单)进行了查封。另,上述财产被(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62号案首封,首封申请人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经询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同意本院在执行(2015)惠阳法执字第1206至1746号执行案中先行处理上述查封标的。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动产(详见查封清单)按现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朱廷科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娴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