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洪泽与薛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泽,薛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赵洪泽。被告:薛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泽与被告薛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赵洪泽负担。审 判 长 梁 红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