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晓芳申请执行赵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芳,赵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何晓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赵大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何晓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大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