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一红与曾继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红,曾继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一红,女。委托代理人肖周益、刘一鸣,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曾继元,女。委托代理人曾怡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红与被告曾继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红于2015年9月7日以本案开庭后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继元的起诉。同时,反诉原告曾怡元于同一天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李一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一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曾继元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红撤回对被告曾继元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曾继元撤回对反诉被告李一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反诉费15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李一红负担150元,由反诉原告曾继元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竹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