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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许宏富运输毒品罪2015刑初200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0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宏富,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庞统,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宏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宏富及其辩护人黄庞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许宏富携带毒品从本市白云区嘉禾街其租住处,乘坐公交车将毒品运送至白云区某镇某村某路市场附近,欲将毒品交给同案人(另案处理)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共2包,净重700.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2.5%。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宏富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宏富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许宏���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宏富是初犯、偶犯;2.被告人许宏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许宏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许宏富受雇运毒,尚未获得报酬;5.被告人许宏富积极检举“独眼龙”;6.被告人许宏富的父亲重病卧床、小孩年幼。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许宏富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许宏富携带毒品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其租住处,乘坐公交车将毒品运送至白云区某镇某村某路市场附近,欲将毒品交给同案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2包,净重700.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2.5%。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涉案毒品、作案工具照片;2.广东省暂扣财物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05)1351号化验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检查笔录;5.视频资料;6.到案经过;7.被告人许宏富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宏富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宏富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宏富庭审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理,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唯对被告人许宏富减轻处罚的建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许宏富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宏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没收财产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700.1克、作案工具三星无线移动电话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