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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甄雁飞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珍,甄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保字第66号申请人王淑珍,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甄雁飞,男,1980年8月12号出生,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2015年8月8日0时15分许,被申请人甄雁飞驾驶着冀A×××××号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与申请人王淑珍在沿自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0-1号杆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王淑珍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公交西认字[2015]第008号)认定此次事故被申请人甄雁飞负全部责任,申请人王淑珍无责。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王淑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甄雁飞驾驶的冀A×××××号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申请人王淑珍用现金150000元作担保,保全价值1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王淑珍人民币150000元(已交);二、扣押被申请人甄雁飞驾驶的冀A×××××号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