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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