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钢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新亭与被告狄银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亭,狄银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243号原告:高新亭,男。委托代理人:王君泽,男,系原告女婿。被告:狄银三,男。原告高新亭与被告狄银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狄银三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新亭撤回对被告狄银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新亭负担。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