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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鄢珍珠与乐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鄢珍珠,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镇江、陈雅玲(实习),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土松,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瑞昌、苏小妹(实习),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珍珠诉被告乐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土松的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乐土松的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珍珠撤回对被告乐土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9元,由原告鄢珍珠承担。代理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何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