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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好德吸塑制品厂与郑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好德吸塑制品厂,郑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81号原告:苍南县龙港好德吸塑制品厂。经宫者:陈礼蓬被告:郑华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龙港好德吸塑制品厂与被告郑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龙港好德吸塑制品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龙港好德吸塑制品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龙港好德吸塑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苍南县龙港好德吸���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