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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田某某,现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黄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