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田某某,现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黄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