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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礼容与易恩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蓉,易恩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80号原告郑礼蓉,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易恩荣,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礼蓉诉被告易恩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礼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礼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礼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3200元,由原告郑礼蓉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