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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审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日照市汇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市汇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审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鑫,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日照市汇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宝,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国土资执罚【2013】0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要求自行整改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日国土资执罚【2013】0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