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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钟小伍与铜陵市狮子山区江南部落酒店、汤青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伍,铜陵市狮子山区江南部落酒店,汤青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钟小伍,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江南部落酒店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杨东青,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江南部落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业主:张金林,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铜陵市狮子山区江南部落酒店业主,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汤青松,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铜陵市狮子山区江南部落酒店经理,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伍诉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江南部落酒店、汤青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小伍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小伍负担。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艺文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