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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汉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58号罪犯黄汉超。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汉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贺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2027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黄汉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汉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3分。黄汉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汉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2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