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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5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随我生活。由于我对被告缺乏了解,共同生活后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性格自私、小气,不顾家庭。我和被告典礼后,在春光小区租房居住,被告有工资,却让我摊一半房费。即使我生了孩子,被告不仅不管我和孩子,也不管做饭。现在有了孩子花销更大,被告什么也不管,都是我和我娘家管。我实在无法继续这样的生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孩子的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韩某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儿子张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诉状诉称的内容是真实的,因为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不是别人介绍认识的。我们恋爱三年之后才结婚的。我们之间的矛盾,不是我们俩人之间的,是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因为我父母年纪大,没有办法给我们看孩子,原告父母过多干预夫妻生活直接导致夫妻之间的矛盾,所以才致使我们之间有矛盾。希望原告重新考虑一下,是否可以重新生活。被告张某甲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张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某甲的收入证明;被告张某甲的工资审批表。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1、2号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1号证据没有异议;对2、3号证据有异议,实际收入要比工资高很多。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调取被告张某甲所在单位魏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的工资表1份。经质证,原、被告对此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就孩子抚养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其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其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双方所生儿子张某乙因尚在哺乳期,应由原告抚养为妥。被告应尽到做父亲的义务,依法应负担儿子的抚养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抚养费的支付应按被告工资收入水平的25%为宜,支付至儿子张某乙十八周岁止。被告张某甲为魏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站职工,其月实发工资为988.95元。故被告张某甲每月向原告韩某某支付儿子张某乙抚养费247元(988.95元×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儿子张某乙由原告韩某某抚养,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韩某某支付儿子张某乙抚养费247元/月,每半年最后一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一次,至儿子张某乙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光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