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陈某,务农。被告刘某,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黄 潇人民陪审员 黄前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