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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陈某,务农。被告刘某,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黄 潇人民陪审员 黄前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