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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 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人民陪审员 柯永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