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少燕与吴立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的住址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