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光春与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春,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王光春。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朱善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光春与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桂英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春以双方于庭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春撤回对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光春承担。审判员 赵桂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