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立波与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波,李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678号原告于立波。被告李治军。本院在受理原告于立波与被告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国庆审 判 员 马培伟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