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城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立波与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波,李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678号原告于立波。被告李治军。本院在受理原告于立波与被告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国庆审 判 员  马培伟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