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凤珍与黄大鑫、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珍,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大鑫,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XX,女,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