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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宾与朱千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朱千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873号原告李宾。委托代理人程英、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千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丰东路388号。原告李宾与被告朱千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宾的委托代理人程英、被告朱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邦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宾诉称:所驾车辆被朱千明驾驶的货车撞击,支出车辆维修费19万元。因朱千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该货车在都邦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都邦财险公司赔偿19万元。被告朱千明辩称,李宾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8时15分,朱千明驾驶苏B的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行驶至1062公里处时与前方李宾驾驶的自有沪F号轿车追尾。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于当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朱千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货车在都邦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事故发生后,经都邦财险公司核定,该轿车因本案事故损失19万元。2015年5月22日,意特汽车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李宾开具价税合计为19万元的维修费发票。朱千明及都邦财险公司均未赔付任何款项。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定损报告、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安行政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造成李宾支出车辆维修费19万元的事实清楚,都邦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李宾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88000元,合计19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都邦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宾赔偿1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6元,由都邦财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李宾预交,都邦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李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