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二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卫生荣、徐玉琴、刘荣杰、赵娟珍、薛登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生荣,徐玉琴,刘荣杰,赵娟珍,薛登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1210号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男,该社理事长。地址:万荣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男,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卫生荣,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徐玉琴,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刘荣杰,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赵娟珍,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薛登峰,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卫生荣、徐玉琴、刘荣杰、赵娟珍、薛登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王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