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会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刑初字第00498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全,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中段村,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红旗台村。于2012年12月因盗窃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计兴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会全伙同贾某某(已逮捕)、张某(在逃)在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伊源美发店门前,将被害人卢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会全伙同贾某某(已逮捕)、张某(在逃)在新民市法哈牛镇福林饭店门前,将被害人柳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爱玛牌豪威电动车盗走;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李会全伙同小不点(在逃,身份不详)在新民市法哈牛镇李家套村的王某某家院内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告人李会全盗窃的三辆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51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会全于2015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会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卢某、柳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会全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会全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会全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会全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李会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会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李会全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