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利荣与武汉民生耳鼻喉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利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民生耳鼻喉专科医院。法定代表人:谢从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素芳。委托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利荣诉被上诉人武汉民生耳鼻喉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利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00元,退还周利荣。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