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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系被告魏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