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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344号原告林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某,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李美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