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344号原告林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某,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李美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