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登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任锁坤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登字第164号申请人:任锁坤,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敏,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任锁坤以陈慧玲、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申启星501”轮的拍卖款中登记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13300元,并提供劳动合同书、欠条等材料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锁坤就与“申启星501”轮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任锁坤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任锁坤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徐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