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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审结。该案(2014)泗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乙之妻刘滕,在你处(工行青岛中山路支行)3803021501034824829号账户上的存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