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余某某、吴某某申请宣告余某杰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代华余某某,吴冬霞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余代华余某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高庙镇余嘴村*组。身份证号:5111271975********。申请人吴冬霞吴某某,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高庙镇镇江村*组。身份证号5111271977********。申请人余代华余某某、吴冬霞吴某某要求宣告余文杰余某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代华余某某、吴冬霞吴某某称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余代华余某某与余文杰余某杰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吴冬梅与余文杰余某杰系母子关系。余文杰余某杰于2013年3月31日在成都市郫县团结镇永定村12组府河边失足落水,生死未明,至今尸体未被发现。二申请人请求宣告余文杰余某杰死亡。经查,余文杰余某杰,男,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高庙镇镇江村二组,身份证号:513824200109076513。申请人余代华余某某、吴冬霞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余文杰余某杰系申请人余代华余某某、吴冬霞吴某某的婚生子。余文杰余某杰于2013年3月31日中午在成都市郫县团结镇永定村12组府河边骑自行车,失足落水,未发现尸体,生死未明。洪雅县公安局高庙派出所于2013年4月22日出具了余文杰余某杰的“死亡证明”并对余文杰余某杰的户籍“因死亡注销”。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郫县公安局团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洪雅县公安局高庙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以及申请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5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余文杰余某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余文杰余某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余文杰余某杰于2013年3月31日在成都市郫县团结镇永定村12组府河边失足落水,虽经打捞,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余代华余某某、吴冬霞吴某某请求宣告余文杰余某杰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文杰余某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喻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