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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