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荣平与汪连珍、王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王荣平,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庚法,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连珍,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王德奎,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王荣平与被告汪连珍、王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寿东独任审判。经审查,原告王荣平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汪��珍和被告王德奎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原、被告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双方经常居住地均在铜陵市铜官山区,故本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