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郑某甲。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起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郑某甲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性格、爱好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整日无所事事。2011年5月23日,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并在龙港公安分局立案处理。原告无奈外出打工。原告曾于2012年6月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其他原因被裁定撤诉。无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离婚诉求,此后双方仍无共同居住或往来,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三、四百元。原告魏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及其儿子的人口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2012)温苍龙民初字4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郑某甲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原告提供的证据1均系来源于公安机关的用于证明公民身份情况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来源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用于证明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来源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故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现随被告方生活。2012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温苍龙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2014年,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11月4日生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曾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现系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乙长时间跟随被告方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郑某乙应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结合本地居民收入及消费支出等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婚生子抚养费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魏某与郑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郑某乙由郑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魏某应支付郑某甲婚生子抚养费70000元整,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杨李敏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爱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三)……;(四)……;(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