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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诉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407号原告马全喜,男,1957年9月15日生,住长葛市。原告胥建周,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鲍爱敏,女,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铁东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春生,男,1950年3月15生,汉族,住长葛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贺耀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诉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撤回对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