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冯家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香,冯家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76号原告:张玉香,男,194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冯家昌,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香与被告冯家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玉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香承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