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桂全,雅安市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刘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48元,逾期不交,按撤回起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9月8日,在指定期限内,原告刘某某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在指定缴纳诉讼费的期限届满后,又告知其需缴纳诉讼费,但原告也明确表示不缴纳。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