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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亚峰与马士雄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峰,马士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36-1号原告李亚峰,农民。被告马士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峰诉被告马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士雄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士雄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代理审判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