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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珍宽与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宽,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李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安行初字第31号原告:李珍宽,农民。被告: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江昕颐,乡长。第三人:李命朝,成年,农民。原告李珍宽诉被告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自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李珍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实现,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宽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覃亿东审 判 员  林随干人民陪审员  黄小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紫晴 来自